第四章 消防管理-2023年度最新安全生产管理制
第四章 消防管理
4-1消防管理制度
1、目的
为有效管理消防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生命财产和设备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
3、职责
3.1总经理对消防安全负全面领导责任,负责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消防法规领导公司消防安全工作;
3.2其他分管领导要负责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3.3各部门领导是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按照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本部门的消防档案;
3.4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消防法规知识培训;
3.5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各部门消防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项目的消防设施审核验收;组织制定、修改、完善消防灭火应急反应计划,每年至少组织演练一次。
3.6设备科负责所有火灾报警系统的定期测试和保养,负责公司灭火器和消防栓的检查工作及灭火器的更换、药粉充装、报废。
4、控制程序
4.1基本要求
4.1.1消防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严格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4.1.2公司各部门、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参与灭火工作的义务。
4.2火灾预防
4.2.1公司及各部门明确用火管理范围,划分用火作业级别,规定用火作业审批权限和手续。
4.2.2安全环保部应确定重点防火部位,确定火灾危险源(点),实行严格管理。
4.2.3各部门应制定部门灭火应急反应计划,并参加公司组织的演练,提高员工防火意识和灭火技能。
4.3消防教育培训
人力资源部部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活动,制定员工消防培训计划。
4.4消防安全检查
4.4.1安全环保部负责对施工区、办公区、食堂区进行消防检查,每半年组织一次对公司消防安全工作的检查。
4.5消防设施管理
4.5.1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按有关“三同时”规定执行,必须与项目建设相配套,做到统一规划,同步发展。
4.5.2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维修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承担。
4.5.3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器材,应满足国家及行业消防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4.6灭火救援
4.6.1安全环保部应与地方消防部门建立联系沟通机制,当发生火灾时,确保与地方消防部门联络畅通,将损失降到最低。
4.6.2火灾事故发生后,在专职消防人员未到达前,事故发生部门应根据现场情况组织力量控制和扑救火灾。
5、相关记录
《防火、防爆及消防安全检查记录》
《培训记录》
4-2禁止吸烟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安全管理,树立企业文明形象,消除火灾隐患,杜绝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创造良好的生产工作环境,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在公司生产区域范围内实行禁止吸烟。具体规定如下:
2、适用范围
2.1本制度规定了公司所辖区域内禁止吸烟的管理机构、管理范围、检查职责和考核标准。
2.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包括外来人员、施工单位)的全体员工。
2.3本制度规定依照划定禁烟范围分两步进行实施。
3、职责
3.1 公司的禁烟工作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管理。
3.2 安全环保部对公司所属各部门、车间进行禁烟检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处罚。
4、禁烟范围
4.1公司所辖生产区配煤仓以西,西围墙以东,焦场以南,综合罐区以北圈定的生产区域内为界定禁烟范围(包括车间办公室、会议室等工房内)。
4.2公司所辖整个生产区域内(包括上下门房、上下磅房、材料库房、原煤场、精煤场、洗备煤车间办公室、会议室等工房内)。
5、管理要求
5.1公司对各禁烟区域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由所属地车间主任(或部门部长)负责。发现吸烟者由本人负责,在禁烟区域发现烟头由属地单位负责。
5.2日常禁烟管理由各单位自管、自查为主,安全环保部检查人员负责不定期检查。
5.3 检查人员对工作应严格要求,认真负责,大力管理,实事求是,不徇私情。
5.4中层以上各级领导应以身作则,带头严格执行公司禁烟规定,如发现违章者加倍处罚。
6、考核办法
6.1对公司内部员工和中层以上各级领导,安全环保部检查人员月末将当月检查处罚单汇总后报综合管理部统一处罚,罚款金额从责任人当月工资中扣除。
6.2对公司外来人员由相应业务单位、接待单位负责向其说明公司禁烟制度,一经发现违章吸烟,对业务单位、接待单位进行处罚,罚款金额按照处罚单汇总情况从当月安全奖中扣除。
6.3对施工单位,检查人员将处罚单汇总后报相关领导签字后,由财务部从其工程结算款项中扣除。
6.4所有责任单位和个人处罚情况均纳入本单位当月绩效考评。
6.5在禁烟区域内每发现一位吸烟者处罚责任人50元,每发现一个烟头处罚责任单位20元。检查人员当场开据《罚款单》,交责任单位负责人或统计员,并按要求做好记录。
6.6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吸烟或在车间办公室发现一个烟头,罚款金额翻一倍。
6.6在公司划定的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场所发现吸烟或烟头的每例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6.7各单位可参照公司的规定,制订内部管理考核奖惩办法,罚款由本单位依照公司罚款处罚返还办法自行支配奖励。
7.实施时间
7.1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制订解释。
7.2禁烟范围3.1自2013年11月12日起执行,禁烟范围3.2另行通知。
4-3防火、防爆、防尘、防中毒管理制度
1、目的
根据我公司易燃、易爆物质在生产过程中大量存在的特点,为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易燃、易爆场所的管理。
3、职责
3.1安全环保部是防火、防爆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3.2公司各部门对所属的防火、防爆区域进行管理,对所属区域的防火、防爆工作全面负责并制定有关的考核办法。
4、控制程序
4.1.防火、防爆的一般规定
4.1.1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综合采取预防、局限、防火和疏散的对策,达到严格控制各种火源,使火灾爆炸不扩展,迅速扑救和人员迅速撤离及疏散。
4.1.2应根据车间、部门的原材料、成品的特点,确定相应的危险类别以及分类划定禁火区和不同的仓库并严格管理。
4.1.3生产区禁止吸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1.4明火必须申请,经批准后才能使用。
4.1.5禁止在禁火区内焚烧杂草和垃圾。
4.1.6不带阻火器的机动车辆及电瓶车禁止进入禁火区。
4.1.7禁止用易散发可燃性气体的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服。
4.1.8不得任意倾倒废品油、油棉纱、油纸等易燃物品,应放入放置在安全地点铁制容器内并及时处理。
4.2.防止电火花的规定
4.2.1危险场所的照明、布线及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并保持清洁、干燥和绝缘良好,如不能达到防爆要求的应有临时的安全措施。
4.2.2因临时需要装设电气路线和设备,应有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4.2.3公司所有装置都应有防雷保护措施,并达到有效。安全环保部应每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避雷装置进行一次检查和测定,建立台帐记录。
4.2.4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厂房及设备。电缆外皮等较大金属构件,都应有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值不大于4欧姆。
4.3防雷、防静电规定
4.3.1危险品仓库、主配电设备、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设备等必须装设避雷装置。每年雨季前检测一次。
4.3.2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应每年定期检测,并有检测报告和合格证。
4.3.3在爆炸危险场所,应采取下列防静电措施:
(1)用来加工、贮存、运输各种液体、气体、粉体等易燃物品的设备,都必须接地;
(2)可能产生静电的管道和生产设备。
4.3.4直径小于20m的贮槽,至少2处接地;大于20m的,至少4处接地。较长的输送管道应每隔80-100米设一接地点。
4.3.5爆炸场所的电气装置,不论其电压高低和安装位置的高低,正常不带电的金属部分均应可靠接地或接零,符合规定要求。
4.3.6禁止使用蒸汽直接喷射加热易燃液体。
4.3.7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桶内进行液体作业。
4.3.8危险场所作业人员,不得穿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及工作鞋,作业场所的钢质门、窗、栏杆都应有接地装置。
4.3.9生产、贮存和装卸易燃液体的设备上配置的金属附件都应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4.3.10防雷、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应按有关规定设置。
4.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规定
4.4.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4.4.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
4.4.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4.4.4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4.4.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4.4.6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4.5贮运安全设施
4.5.1易燃液体仓库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等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4.6危险物料排放处理
4.6.1生产系统的排放水中如含有易燃可燃气体、液体时,不经处理和采取相应措施及批准,不得直接排入生产下水道。
4.6.2含有能起化学反应物质的废水,不经处理和采取相应措施及批准,不得直接排入生产下水道。
4.6.3含有易燃液体的生产废水的排放应通过水封水井或隔油池。
4.7消防设施
4.7.1生产、贮存、运输等场所,必须设置相应有效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4.7.2消防设施及器材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查等应按防火、防爆责任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4.7.3应定期检查公司内部电话系统,确保火警报警的有效畅通。
4.7.4发生火警后,除立即组织力量正确扑救,及时向消防部门报告,并迅速切断电源,清除和导出可燃物,切断其来源。
4.8禁烟管理
4.8.1全公司各部门应加强在生产区禁烟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各级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把禁烟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严格火种管理,杜绝和减少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4.8.2各级领导、外来一切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进入公司生产区域内禁止吸烟的规定,违反者一视同仁,并承担相应责任。
4.8.3禁烟的管理权限:
(1)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检查禁烟制度执行和修订禁烟制度。日常检查管理、违章罚款处理工作,由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
(2)各职能部门应把禁烟工作列入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经常开展对全公司员工、干部进行禁烟工作的重要性等内容的宣传教育工作。
(3)各车间、部门要严格落实措施,认真做好禁烟教育和禁烟的日常工作。
(4)外来人员(参观、学习、联系业务、检修施工、临时工、检查、指导工作等)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公司综合部办公室及有关接待人员应向外来人员交代本制度的规定。
4.9火灾、爆炸事故扑救的一般原则
4.9.1发现起火和爆炸,当事人不要慌乱,应尽快向班长、值班人员和有关领导报告。
4.9.2当事人应及时用适应的灭火器,根据灭火预案要求进行扑救。
4.9.3值班人员及车间班长应迅速判明情况采取断电、断物料源、泄压等措施。
4.9.4班长和值班人员除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控制和扑救外,必须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灾情严重时,及时向消防部门报告。
4.9.5如火灾爆炸发生对人员安全造成威胁时,应先救人,后灭火,并组织人员撤离和疏散。
4.9.6在整个扑救过程中要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中毒和窒息。
4.9.7扑救过程中要听从现场最高领导统一指挥,不要擅自行动以免扩大灾害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伤害。
4.9.8发生毒害物质泄漏、扩散等的扑救应按《公司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预案》执行。
4.10监视、监测和劳动保护
4.10.1在火灾危险性大、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设置安全报警系统、安全监视系统。
4.10.2应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毒气监测,并进行公布。
4.10.3在作业现场应设置必要的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的警示标识。
4.10.4对作业现场的员工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对接触剧毒或长期暴露于有毒有害作业环境的员工应根据所接触化学品种类,增加检查项目。
4.10.5项目应配备必要的防毒器材、装备,并对员工定期进行防毒培训和防毒演练。
5、相关记录
《安全检查记录》
《安全奖惩记录》
4-4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保证从业人员在生产活动中的作业安全,避免事业病和其他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的计划、审批、验收、发放、使用和监督管理。
3、职责
3.1综合管理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的购置、验收、发放;
3.2财务部负责资金的落实;
3.3安全环保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的监督管理。
4、控制程序
4.1综合管理部统计各工种从业人员数量,编制年度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报请主管副总审批,财务部根据计划从安全费用中落实资金,设备供应科根据计划进行采购。
4.2所购买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或待业标准,必须有“三证”,即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和产品合格证,由综合管理部验收后方可入库。
4.3使用者凭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卡》到综合管理部领取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
4.4使用严格按照规定方法使用、佩戴、维护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满后,到企业综合管理部办以旧换新手续。使用期间损坏或丢失劳动防护用品者,须写出书面说明,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核实签字,再到综合管理部申请补领,并应当按使用期限比例扣除一定的价款,使用期限顺延。
4.5综合管理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综合管理。统一建立管理台帐,详细记录姓名、工种、品名、发放标准、领用时间等事项。发放标准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不得降低标准或减少劳动防护用品种类。
4.6从业人员调离原岗位或离职,综合管理部需备案。一人从事多工种作业的,执行高标劳保待遇。离职学习或外借期间,劳保用品停发。
4.7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由公司负担,统一购买,不得以实物或现金代替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4.8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一经发现核实,由安全环保部部和综合管理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理:
(1)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无“三证”,或属伪劣产品的;
(2)故意损坏劳动防护用品的;
(3)不按规定使用、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
(4)弄虚作假骗领劳动防护用品的;
(5)个人私自购买劳动防护用品的;
(6)使用已损坏工失效过去防护用品的。
5、相关记录
《劳动防护用品台帐》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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